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永城街1-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街2委13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2021)辽04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号、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号两处房产进行拍卖。现上述两处房产以413632.00元价格成交,该两处房产不足以抵偿本案全部标的,且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抚顺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