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42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旭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网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系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永城街1-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旭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77643.66元债务,并且我院已将此款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抚顺旭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106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现本案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