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奥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蒙城建造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2民初4648号
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3549865Y。
法定代表人:张勤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下明,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省蒙城建造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原蒙城县高级职业中学),住所地蒙城县周元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方振勇,该学校校长。
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建造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葛子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瑞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