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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安徽省来安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3549865Y。
法定代表人:张勤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来安县第三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2MB0L742795。
法定代表人:曹传山,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来安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第三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5744.81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第三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垫付的审计费用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扬州飞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