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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睢宁县新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恢1054号
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仝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宁县新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太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睢宁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与睢宁县新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本院(2021)苏0324破16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恢1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海北
审 判 员 王共升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鹿一琳
书 记 员 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