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0455号
原告:徐州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W86L36A,住所地睢宁县睢河街道景湖村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69742269,住所地睢宁县人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恩玉。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州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彦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雨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