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4718号之二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69742269,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城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恩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润鑫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KBE4XP,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永昌路4号(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夏小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鑫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雨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林洋
书 记 员 宋子雄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