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69号
原告:成都万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费亚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成都万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成都万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1元,减半收取2,816元,保全费1,964元,由原告成都万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成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常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