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915号
原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上吴里****。
法定代表人:吴多辉。
原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嗣后,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文芳)
代书记员( 洪燕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