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4执恢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林。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甘1124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558844元,限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9年8月起,每月给付1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还清任何一笔约定的款项,**、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要求执行全额款项。案件受理费9388元,减半收取计4694元,由***、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依法向***、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其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拍卖***名下甘A0××××号车辆,但该车辆拍卖款不足以折抵按揭款。后依法划拨了***在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1216.90元、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583.49元。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协议约定:“***如按本协议按时履行,**让利案款10%总共给付498867.3元,此款项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2年3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50000元,剩余348867.3元于2022年年底前付清。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将申请要回该案所有案款5542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12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县金鑫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沈思盛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