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4民初399号之三 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2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555306134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扬菱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27254651。 第三人:沈阳新国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18-27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5NBQ7C。 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新国美灯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4,450元,应予退还2,22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史 悦 人民陪审员  **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