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财保129号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闻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所: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①、***所有的房屋的房籍;②、***所有的房屋的房籍;③、***所有的房屋的房籍。同时担保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4月10日,延边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