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民初15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玲,吉林市船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广利建筑物粉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广利建筑物粉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淑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庄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