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民初15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玲,吉林市船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广利建筑物粉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广利建筑物粉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淑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庄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