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767号
原告:东辽县白泉镇广丰门窗厂,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福星苑小区九号楼129门市。
经营者:***,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源市龙山区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辽源市龙山区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百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8楼1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百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御景豪庭二期***居H21号楼105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源市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御景豪庭二期***居2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辽县白泉镇广丰门窗厂与被告吉林省百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百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辽源市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东辽县白泉镇广丰门窗厂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辽县白泉镇广丰门窗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辽县白泉镇广丰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32.00元,由东辽县白泉镇广丰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王 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