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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1276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枫****19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提供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