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2716号
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4.00元,减半收取计6577.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577.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