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2716号 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4.00元,减半收取计6577.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577.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