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1848号
原告: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道振祁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枫****19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普光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