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自动履行了(2017)吉019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吉019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吉019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因当事人自动履行且我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故无需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7)吉019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