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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终3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万和照明院内)。 法定代理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洺诚,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枫****19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7元,退还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