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终3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万和照明院内)。
法定代理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洺诚,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枫****19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7元,退还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