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115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申请保全人:张腊梅,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保全人:赵芷含,女,201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保全人:黄维春,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王国英,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保全人:东煤吉林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长文;
被保全人:长春市凯迪帕克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保全人:赵海瑞,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长春市欣利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军毓。
本院执行的**、***、张腊梅、赵芷含、黄维春与王国英、东煤吉林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长春市凯迪帕克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赵海瑞、长春市欣利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23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6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465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吕同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