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20)吉0102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260000元、受理费2595元。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前将抵账车辆(预估价格六万元,以实际协商价格为准)按照双方协商价格将车辆手续更名至***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名下;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100000元;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余款(扣除已付现金及抵账物品后尚欠款)给付申请人***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执行费3839元由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果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本次和解协议履行,***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放弃调解书约定的利息。如果长春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中任一项履行,***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则要求按照(2020)吉0102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计算利息。案件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02执15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常万海
审判员 鲁雪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