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管桩有限公司、某某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2206号 原告:***建管桩有限公司,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仓储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9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建管桩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