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2206号
原告:***建管桩有限公司,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仓储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9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建管桩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