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1261号 申请保全人:***,女,住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保全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保全人:**,女,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保全人:***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929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47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1686.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61686.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