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46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市鸣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
关于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市鸣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民终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鸣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954369.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韩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