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3524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西下关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开发区顺兴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第三人:石家庄市鸣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风尚宜都三区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斌,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鸣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寿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建立
书 记 员 魏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