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3524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西下关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开发区顺兴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第三人:石家庄市鸣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风尚宜都三区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斌,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鸣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寿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建立
书 记 员 魏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