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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4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61065493E。
法定代表人:龚福阁,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市鹰手营子矿区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457821251XD。
法定代表人:章德仲,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7)冀0804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工程款70982.60元;2、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6617.30元;3、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754.43元;4、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合计4273.33元。执行费7024.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804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明
审判员  刘永祥
审判员  马云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