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311-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福阁,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3日生,住平泉市
原告**与被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