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2民初3980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鲍国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迎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61065493E。
法定代表人:龚福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被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原告***与被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诉请求,准许被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900.00元,减半收取计4,9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40.00元,减半收取计1,37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中如
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绍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