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2民初3330号
原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22661065493E。
法定代表人龚福阁,职务经理。
被告***,女,1976年3月4日,住河北省兴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00元,减半收取2,745.00元,由原告兴隆县万事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站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龚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