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5民初900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县。
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照,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县。
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