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航电科(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251号之一
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秋,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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