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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镇江市慧天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315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慧天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127号科创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照,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市慧天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慧天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慧天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870由原告镇江市慧天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