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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1**与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88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21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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