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航电科(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251号
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秋,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大益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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