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82民初2498号
原告:庄某,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吉天行(大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安市XX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安市大岗子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大安市XX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安市大岗子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庄某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