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138号。
负责人:刘朝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春,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安南路158号19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殷绍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杰
审 判 员 刘念昌
审 判 员 刘 平
法官助理 孔令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