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835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835号
原告: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安南路158号19幢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在江苏省涟水县。
原、被告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情形,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潘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慧慧
书 记 员  倪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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