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835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835号
原告: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安南路158号19幢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在江苏省涟水县。
原、被告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情形,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潘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慧慧
书 记 员  倪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