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772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安南路158号19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殷绍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永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