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天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系桐乡市梧桐桐南钢管出租站业主,住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东路50号。
被告溧阳市天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1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溧阳市天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