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天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梧桐街道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溧阳市天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1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天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溧阳市天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