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5747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市湖里区和顺里52号203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52744G。
法定代表人:钟慧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志、谢德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25号A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2601821971。
法定代表人:张天。
原告厦门市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创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创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创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创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施纯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蓉菁
书 记 员 苏秋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