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骏马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杨松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3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鸿星新天地0001栋。
法定代表人:李宇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时杰,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苏明,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3号。
法定代理人:蒋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纪滨,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没有举证证明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系供水总管突然爆裂造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事故发生地并不属于上诉人公众责任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范围,故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1.2015年12月27日,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位于冷水江市中连乡金湾村的供水总管爆裂,水流顺山势流下,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这一事实有目共睹,并已有3家鉴定机构对房屋损失进行了鉴定,足以证明这一事实。2.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法裁定赔偿责任。3.***对湖南恒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损失鉴定意见有异议,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案涉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两次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如与其无关,其无需申请司法鉴定。2.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对案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81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迟延履行金(从2015年12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的房屋建于1989年,2009年在房屋右侧加建一弄,共两层。2015年12月17日,位于冷水江市中连乡金湾村的供水总管突然爆裂,水流顺山势流下,导致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该供水管属于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管理,且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委托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屋总损失17746元。原告***对此鉴定意见不服,三方当事人遂在冷水江市司法局中连乡司法所的主持下,于2017年4月13日委托娄底市湘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所鉴房屋安全等级B级-有危险点房,受损费用合计为人民币43575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湖南恒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委鉴房屋安全等级B级-有危险点房,受损费用合计为人民币52824.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之房屋及附属设施系合法修建,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爆裂,导致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基础受水浸而开裂,成为有危险点房,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虽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湖南恒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损失鉴定意见书没有对房屋开裂原因进行鉴定,但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承认了是水管爆裂造成损害,且娄底市湘晨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开裂的原因进行了鉴定,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理应予以赔偿。关于损失金额,因原告提交的房屋受损赔偿清单系其自己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因此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经法院合法委托的鉴定机构所认定的金额确定。原告要求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支付损失迟延履行金之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提交的《保险单明细表》,此份公众责任险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属于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理赔范围,被告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关于本案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保险单列明的理赔范围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824.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双方当事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22元,鉴定费6000元,勘察费2000元,总计12422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承担942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与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位于中连乡金湾村的供水总管爆裂是否有因果关系;二、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公众责任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范围,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焦点一,案涉纠纷曾经冷水江市司法局中连乡司法所调处,冷水江市司法局中连乡司法所委托娄底市湘晨司法鉴定中心对***的房屋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载明:“五、病害成因分析因冷水江市中连乡金湾村主供水总管爆裂,***房屋地基受水浸导致房屋及附属物基础渗水,可造成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裂缝加剧影响。”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在一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亦明确认可***的房屋损失系供水总管爆裂造成,故可以认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与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位于中连乡金湾村的供水总管爆裂存在因果关系,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提出***未尽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公众责任险《保险单明细表》中明确载明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案涉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及保险期限内,故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提出其仅需对发生于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经营场所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21元,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娄底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继强
审 判 员  魏正宇
审 判 员  袁米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晶晶
代理书记员  邬 娜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