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骏马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玲与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民初2261号
原告**玲,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海南省琼中县。
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纪滨,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计,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玲诉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玲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免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袁 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