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骏马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3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燕(系上诉人**之妻),女,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冬梅(系上诉人**表姐),女,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余致力,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纪滨,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进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冷新居委会)、原审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冷新居委会赔偿上诉人损失5万元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转租到该门面花费转让费31800元,由于上诉人门面漏水、浸水,导致该门面不能正常营业,该门面转让费是上诉人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2、2016年上诉人缴纳的光纤费、网吧系统费、公安局实名验证费、万象网管费等各项费用的损失,每笔费用应计算在内。3、因被上诉人门面进水导致营业预期利润按每月3000元计算6个月损失为18000元。4、网吧前期投入16万元左右,因门面进水导致电脑受潮、受损,不能正常使用,该损失至少6万元。综上,上诉人请求赔偿50000元损失要求并不高。
冷新居委会辩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具体侵权事实,也没有证明上诉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的事实依据,因此一审判决显失公正,同意上诉人发回重审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2月1日,冷新居委会与案外人曾佶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冷新居委会将其所有的综合大楼1层4号门面地下室3间租赁给曾佶。曾佶承租后,在该地下室内开设了“天极网吧”(以下简称‘网吧’)。2015年7月4日,曾佶将网吧整体转让给原告,原告未与冷新居委会另行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仍按照原《租赁协议书》向冷新居委会缴纳租金,承租地下室。受让后,原告对网吧进行了装饰装修,添置了部分设备,继续以原名号对外营业。经营过程中,网吧偶有泡水,但程度轻微,经简单处理后,不影响正常营业。2016年5月,时至梅雨季节,降雨较多,原告经营的网吧再次泡水,且程度较为严重。同时原告还发现,网吧隔壁的空置地下室内自来水管道阀门存在漏水。原告遂就网吧泡水一事向冷新居委会及自来水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排除妨害。后经维修、抽水,泡水逐渐消退,但仍因泡水时间过长,导致部分装饰材料及电脑配件受损。泡水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未果,遂提起诉讼。另查明,网吧相邻地下室的所有者为冷新居委会。目前网吧因设备受损及泡水已停止经营,部分受损设备已被原告转卖或作他用。本案所涉地下室已于2016年9月退还冷新居委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收条、供货清单、缴费单、租赁协议复印件、转让协议、照片以及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私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租赁地下室用于经营网吧。经营过程中,因连日大雨,地下室内排水管道不畅,又因相邻的空置地下室内管道阀门漏水,导致室内严重积水,损毁财物,网吧停业。该地下室及相邻地下室的所有者暨管理义务人冷新居委会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自来水公司,作为城市供水系统的管理者,虽对公共供水设施负有监管、维修等义务,但涉事管道阀门位于地下室内,属于冷新居委会的私有财产,故自来水公司不应对上述管道阀门漏水造成的侵害结果承担责任。**主张因泡水导致网吧内财物受损,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但在事发后,**已自行处置了部分受损财物,又不能提供证明受损财物价值的有效证据,导致无法对其经济损失进行鉴定,且**在转卖设备后已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综上,根据本案案件事实及**提交的各项票据、清单,结合当地物价水准,酌定其经济损失为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950元,由被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负担1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段珍连、刘信文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其财产受损原因。被上诉人冷新居委会提交三张照片,拟证明排水沟被堵系上诉人自己所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冷新居委会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持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质证意见认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持异议,漏出的水从隔壁房门进来,与下水道是否堵塞没有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两证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三张照片,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经二审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的损失如何认定与赔偿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门面转让费、投入损失、财产损失的问题。上诉人**与曾佶约定的转让费系将网吧的现有证件、电脑、设备、网费及装修等整体打包转让的费用,并非房屋转让费,案涉门面发生漏水后,上诉人**自行处置了部分财产挽回部分损失,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证明受损财物价值的有效证据,无法对其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件事实,结合当地物价水准,酌定其经济损失为6000元,被上诉人冷新居委会未提出上诉,一审处理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其他损失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原审判决未予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本案属于一般侵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故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春贤
审 判 员  赵永安
代理审判员  唐满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