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骏马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81民初242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被告(反诉原告)冷水江市。

负责人余致力,主任。

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进峰,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纪滨,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0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负担。

审 判 长  林亚辉

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

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凌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