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执恢88-1号
本院在执行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并实际控制、登记在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汇鑫花园裙楼商业-01层(证号为深房地字第**);汇鑫花园裙楼会所-02层(证证号为深房地字第**;汇鑫花园裙楼会所-03层(证号证号深房地字第**汇鑫花园裙楼会所-04层(证号深证号深房地字第**鑫花园裙楼商业-02层(证号深房证号深房地字第**产,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上述财产为申请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本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买受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166900000元竟得(拍卖款166900000元从申请执行标的中扣除)。本院已裁定上述标的物归申请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申请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款166900000元用于清偿本案的执行标的。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南阳市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执行中已与申请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撤回对南阳市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