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20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军县,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0A。
法定代表人:庄裕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U6Y。
负责人:张彩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贺菲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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