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769号
原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天街2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8307746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水系联排联调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虎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MB0085614P。
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水系联排联调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原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