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7782号
原告:北京京龙海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龙海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京龙海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京龙海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龙海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