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8民初1054号
原告:潘某,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第三人:郭某,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潘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方某、第三人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同年4月7日,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